1.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劉彥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劉彥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彥平理想信念坍塌,黨性原則喪失,背棄“兩個維護”,毫無“四個意識”,政治上徹底蛻變,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大搞政治利益交換,投機攀附、操弄權術;肆意踐踏法紀,濫用公安警衛權力,將其異化為撈取政治資本、謀私斂財的工具,造成惡劣影響;長期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生活上極度腐化,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多占住房,貪圖吃喝享樂,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并收受球卡,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及醫療服務等活動安排,收受禮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并借機斂財;嚴重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道德品行敗壞,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權力觀極度扭曲,肆意濫用手中權力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彥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彥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受賄案一審宣判2023年1月10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彥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劉彥平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彥平利用擔任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組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安排、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4億余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彥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彥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劉彥平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巡視工作辦公室主任賈楞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監委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巡視工作辦公室主任賈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賈楞未真正樹立理想信念,未做到對黨忠誠老實,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長期“風腐一體”,臨近退休“逃逸式”辭職,妄圖逃避紀法懲處,繼續恣意斂財。其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以來,不接受組織挽救,拒不警醒悔過,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接受宴請,違規公款吃喝,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踐踏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信貸資金最終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巨額賄賂;嚴重偏離農業政策性銀行職能定位,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賈楞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信仰崩塌、黨性缺失,隱瞞事實、欺騙組織,為官不廉、以貸謀私,腐化墮落、道德滑坡,目無紀法、擅權妄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黨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賈楞開除黨籍處分;經阿拉善盟監委研究,決定將賈楞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潘家華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執紀違紀,幫助煙草行業私營企業主謀取私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出國旅游;將多名親友安排在煙草系統工作;家風不正,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在煙草系統違規獲取巨額利益;貪圖享樂,生活奢靡;對紀法毫無敬畏,靠煙吃煙,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潘家華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潘家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董宏理想信念坍塌,“四個自信”喪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大搞迷信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利;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董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董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5.云南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云南省監察委員會駐云南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監察專員賈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云南省委批準,云南省紀委監委對云南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云南省監察委員會駐云南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監察專員賈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賈力毫無黨性原則、無視黨紀國法;罔顧紀檢監察干部操守底線,執紀違紀、執法犯法,逾越紀檢監察干部權力紅線,違規干預和插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市場經濟活動,大搞權錢交易;修身不正、律己不嚴,貪圖物質享樂,生活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獲取財政補助資金、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賈力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直至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云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云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賈力開除黨籍處分;由云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紀法學堂